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9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970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尤祖賢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第一審判決(108年度訴字第970號),於109年5月25日具狀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即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陳怡親法官詹蕙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秀慧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