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69號聲請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阮清華 相對人煥唐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三寶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27日所為之民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之主文第一項關於「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記載,應更正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蕙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
書記官廖曉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