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99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99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9960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顧重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叁萬叁仟壹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6.9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11月0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新臺幣壹仟元整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顧重報於民國103年12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59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6.99固定計收,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及利息,暨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新臺幣壹仟元整之逾期延滯利息(即違約金)。惟相對人自民國104年10月06日起未按期履約,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新臺幣533168元整,及自民國104年10月0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6.9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11月0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新臺幣壹仟元整之違約金。立有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533168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相對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及延滯利息。
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無任感禱。
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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