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3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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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上訴字第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上訴字第313號上訴人即被告 馮鈞守 (原名 馮凱旻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第一審判決(107年度訴緝字第53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李釱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政庭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