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6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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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易字第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寄託物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易字第676號上訴人 張瀞儷 訴訟代理人 陳者翰 律師上訴人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訴訟代理人 劉怡秀 律師複代理人 段陶喻 律師被上訴人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道義 訴訟代理人 張學禮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寄託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2月10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蕭胤瑮
法官許勻睿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書記官蕭詩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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