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85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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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8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8504號債權人 游智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閔富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如:加速條款)。
三、請提出書面定期限催告之證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及回執)。
四、請提出債務人張閔富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五、請表明請求之利息(如不請求利息,請具狀表明)。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