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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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5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87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安良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毒偵字第10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111年12月20日就蕭安良被訴持有第二級毒品部分,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第273條第1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蕭安良被訴持有第二級毒品部分,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111年12月20日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被告蕭安良被訴持有第二級毒品部分,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就此部分撤銷前揭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紀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書記官陳信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