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72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7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1724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被告崧鶴數位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兼上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乙○○
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貳拾陸萬陸仟捌佰壹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柒拾陸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佰貳拾陸萬陸仟捌佰壹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崧鶴數位有限公司(下稱崧鶴公司)於民國94年11月24日邀同被告丙○○、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並約定丙○○、乙○○就崧鶴公司對原告所負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於原告所負借款、票款、墊款等一切債務,在本金新臺幣1千萬元內為限額,暨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人之負擔,願與主債務人負連帶清償之責,嗣崧鶴公司自94年12月12日起分別向原告借款11筆,共計5,646,500元,約定於如附表所示之到期日屆至時一次清償,利息均按原告基準利率加年息2.25%計付,若其中1期本息未依約清償,全部債務均視為已屆清償期,且除仍按原約定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另按原約定利率10%,其逾期在
6個月以上者,其超逾6個月部分另按原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前開11筆借款屆期,被告崧鶴公司除清償部分借款外,尚積欠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如附咬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迭經催討均未獲置理,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併為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3件、往來明細查詢11件、本票影本7件、撥款申請書兼債權憑證影本4件、授信約定書影本3件、保證書影本
1件為證。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或否認原告之主張,堪認原告之主張為可採。
四、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於法尚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並依職權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或將請求之標的物提存,而免為假執行。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第2項、第390條、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舒雁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5年11月28日
書記官張坤校┌─────────────────────────────────────────────────┐│附表:(單位:新臺幣│├──┬───────┬───────┬───────┬────┬─────────────────┤│││借款日│利息計│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利率││編號│債權本金│││├────────┬────────┤││(原借金額)├───────┤算期間│(年利率)│逾期6個月以內者│逾期6個月以上,││││到期日│││按左列利率10%│其超逾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1│1,858,818元│94年12月2日│自民國95年7月│6.24%│自95年8月4日起│自95年2月4日起│││(原借2百萬元├───────┤3日起至清償日││至96年2月3日止│至清償日止│││)│95年6月2日│止││││├──┼───────┼───────┼───────┼────┼────────┼────────┤│2│1,000,000元│94年12月9日│其中50萬元自民│6.24%│自95年8月11日起│自95年2月11日起│││(原借1百萬元││國95年7月10日││至96年2月10日止│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95年6月9日│另50萬元自民國│6.24%│自95年9月11日起│自96年3月11日起│││││95年8月10日起││至96年3月10日止│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3│400,000元│95年1月24日│自民國95年6月│6.24%│自95年7月26日起│自96年1月26日起│││(原借40萬元)├───────┤25日起至清償日││至96年1月25日止│至清償日止││││95年7月24日│止││││├──┼───────┼───────┼───────┼────┼────────┼────────┤│4│200,000元│95年2月3日│自民國95年7月│6.24%│自95年8月5日起│自95年2月5日起│││(原借20萬元)├───────┤4日起至清償日││至96年2月4日止│至清償日止││││95年8月3日│止││││├──┼───────┼───────┼───────┼────┼────────┼────────┤│5│200,000元│95年2月15日│自民國95年7月│6.24%│自95年8月17日起│自95年2月17日起│││(原借20萬元)├───────┤16日起至清償日││至96年2月16日止│至清償日止││││95年8月15日│止││││├──┼───────┼───────┼───────┼────┼────────┼────────┤│6│350,000元│95年3月3日│自民國95年6月│6.18%│自95年7月5日起│自96年1月5日起│││(原借35萬元)├───────┤4日起至清償日││至96年1月4日止│至清償日止││││95年9月3日│止││││├──┼───────┼───────┼───────┼────┼────────┼────────┤│7│157,000元│95年4月3日│自民國95年6月│6.18%│自95年7月5日起│自96年1月5日起│││(原借157,000├───────┤4日起至清償日││至96年1月4日止│至清償日止│││元)│95年10月3日│止││││├──┼───────┼───────┼───────┼────┼────────┼────────┤│8│308,000元│95年4月10日│自民國95年6月│6.18%│自95年7月12日起│自96年1月12日起│││(原借308,000├───────┤11日起至清償日││至96年1月11日止│至清償日止│││元)│95年8月5日│止││││├──┼───────┼───────┼───────┼────┼────────┼────────┤│9│305,000元│95年4月11日│自民國95年6月│6.18%│自95年7月13日起│自96年1月13日起│││(原借305,000├───────┤12日起至清償日││至96年1月12日止│至清償日止│││元)│95年8月8日│止││││├──┼───────┼───────┼───────┼────┼────────┼────────┤│10│100,000元│95年4月24日│自民國95年6月│6.24%│自95年7月26日起│自96年1月26日起│││(原借10萬元)├───────┤25日起至清償日││至96年1月25日止│至清償日止││││95年8月20日│止││││├──┼───────┼───────┼───────┼────┼────────┼────────┤│11│388,000元│95年5月10日│自民國95年6月│6.18%│自95年7月12日起│自96年1月12日起│││(原借388,000├───────┤11日起至清償日││至96年1月11日止│至清償日止│││元)│95年8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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