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訴字第17號
上 訴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
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本院所為之第一審判決(96年度中訴字第
17號),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日起五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272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