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1759號
原 告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0000000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92,761元,應繳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1,000元外,尚應補繳1,1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前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瑞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