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司聲字第27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司聲字第2783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丙○○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伍萬貳仟陸佰壹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111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上字第542號及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686號判決確定,其第1、2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9/10,餘由聲請人負擔,第3審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2月14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劉家聲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203,488元│聲請人提出繳費單據2││││紙│├─────────┼──────┼──────────┤│第二審裁判費│305,232元│相對人繳納│││││├─────────┼──────┼──────────┤│合計│508,720元││└─────────┴──────┴──────────┘備註: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詳如附件所載。
二、第1、2審訴訟費用總計為508,720元,由相對人負擔9/10,即為457,848元【計算式:(203,488+305,232)9/10=457,84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扣除相對人已繳納第2審裁判費305,232元,故應再賠償聲請人152,616元(457,848-305,232=152,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