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837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侯水深 律師
黃亭韶 律師被告 蔡瑞珍
黃美智 追加被告 達文西 創意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治洋 共同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 律師
宋銘樹 律師共同複代理人 朱敬文 律師(共同複代理人)追加被告 林榮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53,176元,惟查本件原告訴請被告返還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如臺北市古亭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示A、B、C之土地,面積各為115.81平方公尺、55.43平方公尺、35.34平方公尺,則依起訴時之公告現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2,067,627元【計算式:(115.81+55.43+35.34)×639,305=132,067,627,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8,939元,原告僅繳納353,176元,尚欠785,76
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陳威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書記官黃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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