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7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贓物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易字第751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漢文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5255、6420、7624、8106、8177、82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漢文自民國壹佰壹拾壹年柒月陸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被告李漢文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5日訊問被告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適用情形,執行羈押在案。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另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壢簡字第2013號判決有期徒刑6月確定,復經本院准予自111年7月6日起借提執行該有期徒刑等情,有新竹地檢署檢察官111年度執助正字第602號執行指揮書1份在卷可稽。是本案被告因另案入監執行有期徒刑,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應予撤銷羈押,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潘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書記官彭筠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