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8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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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8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青榆選任辯護人王雲玉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26583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中簡字第2910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楊青榆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楊青榆與 詹前 霖於16年前為男女朋友,嗣於民國99年12月間因故分手後,各自嫁娶。詎料,楊青榆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散布文字誹謗之接續犯意,為下列行為:
㈠於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時間,在彰化縣○○市○○路○○○
號之住處內,使用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以名稱為「蔡佩玲」之電子郵件帳號[email protected],撰寫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郵件標題及內文,並將各該內容不實之電子郵件傳送至如附表一編號1至3「受件者信箱」欄所示 詹前霖 任職之臺中市立新社高中(下稱新社高中)之校長、主任、組長及教師等人所使用之電子郵件信箱,以此方式具體指摘詹前霖老師誘姦受害者,致使詹前霖之人格及社會評價受有負面貶抑,而使詹前霖之名譽受有損害。嗣經詹前霖之同事 林琦芳 收受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電子郵件後轉知詹前霖,經報警後循線查知上情。
㈡於109年5月28日,在彰化縣○○市○○路○○○號之住處內,
使用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在其個人之網誌部落格,張貼內容載有「……就是有一天我做了惡夢,醒來越想越生氣,就寫信去10年前交往的對象詹老師的同事信箱中,請他們調查詹老師誘姦他人的統計,就怕也有人身受其害,也許對當事者來說,是一種妨礙名譽,對他是一個老師的形象有影響……」、「忘了介紹,加害者目前為臺中市新社高中資處科的詹前霖教師,希望他的學生安然無事!希望我說的是『故事』,而不是進行式,受害的學生要站出來,不要怕,姊姊陪你走出來。」等不實內容之文章,並於同月29日至同月30日某時,接續將上開文章之連結https:
//pianoview.blogspot.com/2020/05/blog-post_28.html轉貼至如附表二所示之臉書個人網頁或粉絲專頁之動態頁面,致使不特定人得以瀏覽上開文章,以此散布文字之方式指摘詹前霖涉嫌誘姦,足以貶抑詹前霖之人格、名譽及社會評價。嗣因楊青榆亦有將上開文章之連結以簡訊傳送予詹前霖,詹前霖瀏覽楊青榆之部落格網頁後始發現上情。
二、案經詹前霖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
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認定犯罪事實所引用之卷內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不爭執其作為本案證據之證據能力(見本院易字卷第32頁),於辯論終結前亦未對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聲明異議,本院復審酌前揭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之瑕疵,亦認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是本案有關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等供述證據,依前揭法條意旨,自均得為證據。
㈡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
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認定犯罪事實所引用之卷內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經本院於審理中提示並告以要旨而為調查時,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未表示該等非供述證據不具證據能力,揆諸上開規定,自應認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得心證之理由:㈠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及審理時
坦承不諱(見警卷第21至35、偵卷第19至23頁、本院中簡字卷第59至64頁、本院易字卷第27至36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詹前霖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及審理時證述之內容相符(見警卷第5至19頁、偵卷第17至23頁、本院中簡字卷第29至32頁、本院易字卷第29至32頁),就犯罪事實欄一㈠部分復經證人即告訴人之同事林琦芳於偵訊時證述明確(見偵卷第18至19頁),且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職務報告、告訴人所提供在其使用之行動電話內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電子郵件截圖、被告之部落格頁面、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文章內容、告訴人所持用行動電話內載有上開文章連結之簡訊截圖、被告將上開文章連結轉貼於如附表二所示之臉書個人網頁或粉絲專頁之截圖、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電子郵件寄發及收件之截圖與明細(見警卷第3、53、74至93頁、本院易字卷第37至48頁)等附卷可參,足認被告之前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㈡又如附表一編號1至2所示電子郵件中所載之詹前霖老師誘姦
受害者聯盟私人組織乃虛構,實際上並無此組織,且當下並無女性受害者,亦無徹查是否尚有女性受害人之情事;且被告與告訴人係於93年底開始交往,兩人有合意發生性行為,當時被告已超過22歲等情,業經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供承在卷可參(見本院中簡字卷第59至64頁、易字卷第31頁),是被告明知並無詹前霖老師誘姦受害者聯盟私人組織,且無正在徹查告訴人涉嫌誘姦之情事,而無端以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電子郵件寄發至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收件者信箱,又接續在其個人之網誌部落格張貼載有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不實內容之文章,並將上開文章之連結轉貼至如附表二所示之臉書個人網頁或粉絲專頁,不實指摘告訴人涉嫌誘姦正受調查,實足以對告訴人之人格、名譽產生貶損及負面評價,上開文章及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電子郵件自屬誹謗告訴人名譽之文字。而被告又刻意將上開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電子郵件寄予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新社高中之校長、主任、組長及教師等多數人之電子郵件信箱,且將上開載有誹謗告訴人內容之文章之連結轉貼至如附表二之臉書個人網頁及粉絲專頁,使不特定人得以瀏覽,被告顯有將上開誹謗告訴人名譽之電子郵件及文章揭發廣為眾知之意思,其散布於眾之意圖至為灼然。
㈢綜上所陳,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上開誹謗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楊青榆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
㈡復按行為人主觀上基於單一之犯意,以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
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99年度台上字第6596號判決要旨可供參照)。查,被告於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時間,傳送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電子郵件予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收件者信箱,復於109年5月28日撰寫上開載有誹謗告訴人內容之文章,並於同月29至同月30日轉貼上開文章之連結轉貼至如附表二所示之臉書個人網頁與粉絲專頁,均係基於同一誹謗告訴人之目的,而於密切接近之時間為數個舉動,侵害同一告訴人之人格法益,各該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各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應屬接續犯而論以一罪。
㈢按裁判上或實質上一罪,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其一部犯罪
事實若經起訴,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規定,其效力及於全部,受訴法院對於未經起訴之他部分,俱應一併審判,此乃犯罪事實之一部擴張(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3738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法院之審判,固以檢察官擇為起訴之客體作為對象,但並不受偵查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或公訴檢察官在庭補充、更正陳述之範圍所限制,具體以言,凡是和起訴之基本社會事實,在法律評價上屬於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者,即為起訴效力所及,法院應併予審判(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802號判決參照)。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雖未載明被告以寄發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電子郵之方式誹謗告訴人,惟該部分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記載被告寄發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電子郵件之誹謗犯行間,屬實質上一罪之接續犯,已如前述;另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雖未載明被告以寄發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電子郵件之方式誹謗告訴人,然此部分電子郵件內文中之上開文章連結,核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記載被告所寫上開載有誹謗告訴人內容之文章連結相同,亦應屬實質上一罪之接續犯,則依前揭說明,上述漏未載明部分,當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故本院自應並得審究該部分無訛,併此敘明。
㈣辯護人雖請求考量被告犯後坦承認罪,犯後態度良好,長年
飽受精神疾病之痛苦,一時思慮未周,且張貼於被告部落格之上開文章於當天已即時撤下,目前網路上搜尋詹前霖之結果並無與本案相關之內容,請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云云(見本院中簡字卷第35至37頁)。然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得酌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定有明文。該條所謂「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本係指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以及其他一切與犯罪有關之情狀之結果,認其犯罪足堪憫恕者而言,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因在客觀上顯然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縱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87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思及過去與告訴人之交往情形,一時氣憤,明知實際上並無詹前霖老師誘姦受害者聯盟私人組織,當下亦無女性受害者,竟以廣發誹謗告訴人名譽之電子郵件予告訴人之主管、同事,及廣為轉貼上開誹謗告訴人名譽之文章之連結至如附表二所示之臉書個人網頁及粉絲專頁,告訴人於被告撰文後之2日尚能於網路上將被告轉傳連結之內容加以截圖(見本院中簡字卷第30至31頁),告訴人著實受有相當程度之名譽損害,且依本案情節尚難認有何情輕法重或情堪憫恕之處,尚不足以引起一般之同情,揆諸前揭說明,是不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被告之辯護人此部分所辯,難認有據。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對告訴人之前與其交
往之過程,心有不滿,竟不思理性處理,率爾傳送載有詆毀告訴人名譽之電子郵件予告訴人任職學校之校長、主任、組長及部分教師,具體指摘告訴人涉嫌誘姦正受調查,對於身為教師之告訴人之人格、職場與社會評價所生危害不容小覷,且被告又撰寫上開誹謗告訴人名譽之文章,並將該文章之連結轉貼至眾多臉書個人網頁及粉絲專頁,復考量以現今網路使用之普遍性,文字散布之深度及廣度,足見上開文章之散布,對於告訴人之人格、名譽及社會評價影響甚鉅、使其受害甚深,告訴人又當庭表示不願和解,請求從重量刑,是本案已不宜量處法定最低度之罰金刑及拘役刑。惟念及被告於犯罪後坦承犯行,於本院審理時終能表示悔悟之意,犯後態度尚可,再參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其大學畢業、之前在大學擔任行政助理4年、已無業10餘年、與丈夫同住等情(見本院易字卷第35頁),暨本案之犯罪動機、手段、目的、案發當時被告之精神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不另為無罪諭知之部分:㈠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另以:被告於如附表三所示之時間,
在彰化縣○○市○○路○○○號之住處內,使用SKYPE網路電話軟體,接續將如附表三編號1至3、16至17所示之簡訊傳送予告訴人詹前霖,將如附表三編號4至15所示之簡訊傳送予告訴人之胞妹 詹曉惠 ,足以貶損告訴人之個人人格在社會中之評價。因認被告此部分亦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
㈡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
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為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30年上字第81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裁判可資參照)。
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此部分亦涉有加重誹謗罪嫌,
無非係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述、如附表三編號1至17所示之簡訊截圖為論罪之依據。訊據被告固坦承有傳送如附表三所示之簡訊予告訴人或詹曉惠等情,然堅詞否認此部分有何誹謗犯行,辯稱:伊雖不確定哪些簡訊是傳給詹前霖或詹曉惠,但伊能確定的是伊只有傳給詹前霖及詹曉惠,伊沒有傳給其他人等語。經查:
1.被告有於如附表三所示時間,將如附表三編號1至3、16至17所示之簡訊傳送予告訴人詹前霖,及將如附表三編號4至15所示之簡訊傳送予詹曉惠等情,有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偵訊及本院訊問時之證述、證人詹曉惠於偵訊時之證述在卷可參(見警卷第5至19頁、偵卷第17至25頁、本院中簡字卷第29至31頁),且有如附表三所示簡訊截圖附卷可佐(見警卷第47至67、73頁)。是此部分事實固應堪認定。
2.惟按刑法第310條第1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刑法第310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刑法誹謗罪之成立,須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始足以當之,是誹謗罪之成立,須具備意圖散布於眾之主觀犯意為前提,又所謂「意圖散布於眾」,係指散播傳布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使大眾得以知悉其內容而言,若係向特定人以不公開方式為之,則與該罪之構成要件不符。經查,證人即告訴人於本院訊問時證稱:警卷照片編號1至3、警卷第73頁之簡訊(即附表三編號1至3、16至17部分)是被告傳給伊個人之簡訊,是以簡訊方式傳送到伊個人之行動電話;警卷照片編號5至11(即附表三編號4至15部分)之簡訊,亦係被告以簡訊之方式傳送到伊胞妹使用之行動電話,109年5月13日傳給伊胞妹的簡訊也有傳給伊,簡訊內容有提到詹先生、詹老師的應該也有傳一份給伊等語(見本院中簡字卷第29至31頁);證人詹曉惠於偵訊時證稱:警卷照片編號5至11是寄給伊的,中間伊問過詹前霖大概知道是誰寄的等語(見偵卷第18至19頁),復參以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亦供稱:警卷照片編號1至3傳給告訴人之外,沒有群發給其他人,這三封簡訊伊確定有傳給告訴人,至於有無傳給詹曉惠伊現在無法確認,警卷照片編號5至11是傳給詹曉惠,沒有群發給其他人,伊不確定哪些簡訊是傳給告訴人或詹曉惠,但伊能確定的是伊只有傳給告訴人及詹曉惠,沒有傳給其他人,因為詹曉惠跟詹前霖感情很好,電話號碼只差1個號碼,當時伊想說詹曉惠可能會告訴詹前霖才這樣做等語(見本院中簡字卷第60至61頁),互核證人即告訴人、證人詹曉惠之證述與被告之供述可知,如附表三所示之簡訊乃被告分別傳送予告訴人、證人詹曉惠,至多為告訴人、證人詹曉惠均有收到各該內容之簡訊,則被告此部分以簡訊指摘告訴人之傳達對象既屬特定,且至多僅有告訴人、證人詹曉惠2人,依卷內證據尚難認被告主觀上有何將如附表三所示簡訊內容散布於眾,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知悉之意圖,被告此部分所為核與加重誹謗罪之構成要件尚屬有間,自難以該罪責相繩。
3.從而,此部分之犯罪事實,既無從說服本院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即無由論以加重誹謗罪責,依法本應就此部分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此部分犯行,與前開經論罪科刑之散布文字誹謗犯行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10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良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李濂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孟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陳羿方中華民國110年3月11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表一┌──┬───────────────────────────────┐│編號│電子郵件內容│├──┼──────┬────────────────────────┤│1│郵件寄發時間│109年5月13日16時2份、同時48分許││├──────┼────────────────────────┤││郵件標題│主旨:調查該校資處科詹前霖老師誘姦案件││├──────┼────────────────────────┤││郵件內文│你好,我們是該校「詹前霖老師誘姦受害者聯盟私人組││││織」,正在策查是否還有女性受害者,還有該校女姓學││││生是否有受害者出現?共同舉報!謝謝。││├──────┼────────────────────────┤││郵件收件人│<[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共19位。│├──┼──────┼────────────────────────┤│2│郵件寄發時間│109年5月14日21時46分許││├──────┼────────────────────────┤││郵件標題│主旨:該校詹前霖老師誘姦受害調查││├──────┼────────────────────────┤││郵件內文│你好,我們是該校「詹前霖老師誘姦受害者聯盟私人組││││織」,正在策查是否還有女性受害者,還有該校女姓學││││生是否有受害者出現?共同舉報!謝謝。││├──────┼────────────────────────┤││郵件收件人│校長<[email protected]>;││││秘書<[email protected]>;││││教務主任<[email protected]>;││││學務主任<[email protected]>;││││總務主任<[email protected]>;││││文書組長<[email protected]>;││││輔導組長<[email protected]>│├──┼──────┼────────────────────────┤│3│郵件寄發時間│109年5月29日1時43分、同時45分許││├──────┼────────────────────────┤││郵件標題│主旨:《詹前霖老師誘姦受害者》案件說明!││├──────┼────────────────────────┤││郵件內文│《詹前霖老師誘姦受害者》案件說明!││││說明如下:││││https://pianoview.blogspot.com/2020/05/blog-post││││_28.html││├──────┼────────────────────────┤││郵件收件人│校長<[email protected]>;││││秘書<[email protected]>;││││教務主任<[email protected]>;││││學務主任<[email protected]>;││││總務主任<[email protected]>;││││文書組長<[email protected]>;││││輔導組長<[email protected]>││││衛生組長<[email protected]>│└──┴──────┴────────────────────────┘附表二┌──┬────────────┐│編號│臉書個人網頁或粉絲專頁│├──┼────────────┤│1│ 賈永婕 的跑跳人生│├──┼────────────┤│2│全教總│├──┼────────────┤│3│Selfo'clock│├──┼────────────┤│4│ZUCCollection中山店│├──┼────────────┤│5│一味無二│├──┼────────────┤│6│苗栗私立建台高級中學│├──┼────────────┤│7│健康4.0│├──┼────────────┤│8│心懸- 麥景堯 │├──┼────────────┤│9│爆料/靠北/娛樂最新資訊│├──┼────────────┤│10│一個代理教師的告白【教甄│││】筆試複試自介│├──┼────────────┤│11│ 東森 新聞│├──┼────────────┤│12│科技紫薇網-星座算命│├──┼────────────┤│13│花現銅鑼│├──┼────────────┤│14│我是新社人│├──┼────────────┤│15│爆料公民│├──┼────────────┤│16│新社九庄媽│├──┼────────────┤│17│爆料公廁│├──┼────────────┤│18│新社高中學生自治會│├──┼────────────┤│19│臺中市教師會│├──┼────────────┤│20│幸福騎跡│├──┼────────────┤│21│黑面藝人粉絲團│├──┼────────────┤│22│全國教師會腳施專業發展支│││持系統│├──┼────────────┤│23│苗栗高中 楓康康輔 │├──┼────────────┤│24│以簡訊將該連結傳送至詹前│││霖所持用之行動電話│└──┴────────────┘附表三┌──┬──────┬────┬──────────────┐│編號│傳送簡訊時間│對象│簡訊內容│├──┼──────┼────┼──────────────┤│1│109年5月11日│詹前霖│小心不要成為 李國華 ,你兒女會│││2時21分許││不會是下個 林奕含 ?《書: 房思 │││││琪的初戀樂園》被人誘姦?因為│││││他們的父親就是這樣一個 渣男 詹│││││。│├──┼──────┼────┼──────────────┤│2│109年5月11日│詹前霖│如不屬實!歡迎提告!相信一定會│││2時43分許││公告天下,有智商的人一定看得│││││懂。你這個大渣男。│├──┼──────┼────┼──────────────┤│3│109年5月13日│詹前霖│你這個不要臉的狼師,我女兒都│││0時32分許││被你玩完了。我絕不善罷干休!│││││等著瞧!哼!當臺灣沒有法律?還│││││是當我是塑膠做的呢?可惡。│├──┼──────┼────┼──────────────┤│4│109年5月24日│詹曉惠│已經通知全校師生舉報詹前霖老│││23時14分許││師誘姦案件!││││││├──┼──────┼────┼──────────────┤│5│109年5月13日│詹曉惠│渣男詹,你巴住女生的下半身,│││9時47分許││又折磨她的心,手裡摸著別人的│││││奶。該不會你原生家庭都這麼搞│││││,所以你的三觀異於常人?│├──┼──────┼────┼──────────────┤│6│109年5月13日│詹曉惠│詹前霖:渣呀渣!雖然你沒辦法│││9時35分許││像小豬那樣被爆光,但是你也會│││││毀了自己的前途,總有一天你會│││││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代價!色字頭│││││上一把刀,宇宙不會原諒你的。│├──┼──────┼────┼──────────────┤│7│109年5月13日│詹曉惠│渣男,詹先生,小心,幼稚園也│││10時8分許││會被誘姦,日本就有幼稚園女童│││││被姦殺的消息!你趕快檢查你女│││││兒的身體,萬一發現已經被誘姦│││││!代表報應已經來到!不要哭!你│││││自己自找的。│├──┼──────┼────┼──────────────┤│7│109年5月13日│詹曉惠│幹嘛不回消息?何時約你小妹、│││10時33分許││來大幹一場!聽說你大妹那麼醜│││││,脾氣差,倒胃口,還是小妹溫│││││馴可愛多了,我等你消息。│├──┼──────┼────┼──────────────┤│8│109年5月13日│詹曉惠│渣男詹,管不住下半身,你還能│││9時39分許││做什麼?詹前霖先生!被你誘姦的│││││那些女生都會報應在你女兒及姐│││││妹身上,她們也會遇到跟你一樣│││││的大渣男。你以為沒有人知道就│││││沒事嗎?你家人知道你是一個人│││││面獸心的大渣渣嗎?│├──┼──────┼────┼──────────────┤│9│109年5月13日│詹曉惠│渣詹先生:舉頭三尺有神明!不│││9時42分許││是不到,時候未到。四處留情就│││││不負責、肩膀軟趴趴,連累家人│││││,真是夠了。│├──┼──────┼────┼──────────────┤│10│109年5月13日│詹曉惠│渣詹先生,該不會從小長大,你│││9時44分許││就和家裡的女生誘姦?所以到處│││││欺負外面的女生……真是震撼我│││││的三觀。│├──┼──────┼────┼──────────────┤│11│109年5月13日│詹曉惠│詹前霖老師,被你誘姦的女生有│││9時55分許││包含女學生嗎?你完蛋了,你女│││││兒長大後會以你這個父親為恥。│├──┼──────┼────┼──────────────┤│12│109年5月13日│詹曉惠│我們受害者已經組隊,你等著收│││9時57分許││受法院通知傳票,等著身敗名裂│││││,因為你管不住你的下半身。│├──┼──────┼────┼──────────────┤│13│109年5月13日│詹曉惠│渣男,記得交代你的姐妹別交往│││10時9分許││對象,因為你的關係,會害她們│││││一樣遇到渣男,被誘姦都有可能│││││。│├──┼──────┼────┼──────────────┤│14│109年5月13日│詹曉惠│詹先生大豬頭、我們的性愛光碟│││10時17分許││你何時要領回?│├──┼──────┼────┼──────────────┤│15│109年5月13日│詹曉惠│詹老師!你對學生誘姦案件已經│││23時5分許││進入司法程序,請依照學校的規│││││定請辭,已通知。│├──┼──────┼────┼──────────────┤│16│109年5月24日│詹前霖│所以出庭時跟學校請假原因是:│││0時54分許││有人指控你誘姦,所以妨礙名譽│││││!│││││跟學生怎麼請假?│││││「老師被人指控誘姦,所以我去│││││法院告他妨礙我的名譽!」不知│││││道要出庭幾次,每出庭一次就要│││││撕裂一次傷口。│││││除非你打算說謊?跟長官說謊?跟│││││學生說謊?一個不誠實的人說的│││││話,值得法官來相信?│├──┼──────┼────┼──────────────┤│17│109年5月24日│詹前霖│就說你是大渣男還不承認,原來│││1時2分許││你的名譽可以去毀壞一個人的人│││││生。所幸……我才有能量去「秋│││││後算帳」。│││││民國一百年我在彰化民德精神醫│││││院的就醫紀錄是院長批准我獲得│││││心理師的輔導,我記得當時的心│││││理師姓張,會談紀錄內容就是有│││││關於你誘姦我所造成的身心煎熬│││││,10年來我的精神科就醫紀錄至│││││少滿5-6年,目前連續服藥快滿4│││││年,這一切都因你而起!│││││所以你的名譽很重要?你要打官│││││司?你有空嗎?法院傳票都是平日│││││,因為法官跟你一樣週休二日。│││││好!如果你真的要讓我坐牢,假│││││設法官判定我必須坐牢,也許、│││││我可以在裡面寫作,正氣歌不是│││││就是這麼來的嗎?我如果把你寫│││││進去,我也一定寫事實,提醒民│││││眾不要讓自己的女兒在年輕的歲│││││月受到誘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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