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3年度店補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補字第387號

原告 林自旻

訴訟代理人 梁悅嬌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183元(票據面額49,600元+利息1,583元【算式詳見附件】),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陳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書記官凃寰宇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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