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75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7年3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0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3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舜帆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
書記官李明章┌───────────────────────────────────────────────────┐│支票附表:96年度催字第104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視亨企業有限公司蕭│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51,063元│UB0000000│96年8月5日│││翠紅│限公司港墘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