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3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3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323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瑞杰揚 債務人 葉漳鵬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參佰柒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陸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高湘雲◎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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