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398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洪若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零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依當月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