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78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7867號聲請人富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萬仁傑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莊守丞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提出相對人莊守丞之另一法定代理人 莊溢全 ,同意相對人簽發本票之釋明文件(台端於105年12月20日陳報狀僅提出法定代理人 張淑如 之同意書)。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