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法律關係不成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29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間請求確認法律關係不成立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4,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48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5,651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4,000元,尚欠新台幣21,6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2月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