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92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遷讓房屋及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起訴狀中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本院無從據以核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並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起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自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附錄: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中華民國97年2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宗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2月1日
書記官鄭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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