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52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520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相對人即債務人肌光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志宸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嘉珍
蕭炳宗
一、債務人肌光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叁仟零壹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肌光有限公司、張嘉珍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捌仟叁佰陸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肌光有限公司、蕭炳宗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肆仟陸佰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如否認上開債務,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