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以本院95年度催字第187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係於民國96年1月4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各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聲請人雖於期間未滿前即行聲請,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故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
民二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
書記官林柑杏┌───────────────────────────────────────────────────────┐│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1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 吳金柱彰化銀行大林分行│95年5月5日│30,000元│CL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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