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交附民字第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交附民字第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附民字第223號原告乙○○
丁○○丙○○被告戊○○被告兼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張恩賜法官潘曉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齡方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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