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桃簡字第10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桃簡字第1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桃簡字第10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孟翰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280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莊孟翰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貳包暨包裝袋貳個(合計驗餘淨重肆拾陸點玖肆捌捌公克、純質淨重肆拾參點捌參伍壹公克)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即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愷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之第三級毒品,核被告莊孟翰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被告前因轉讓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桃簡字第10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03年2月1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無視於政府所推動之禁毒政策而非法持有第三級毒品,所為助長毒品流通,極易滋生其他犯罪,非但影響社會治安,亦危害國人身心健康,且其持有第三級毒品之數量純質淨重甚鉅,犯罪所生之危害非輕;惟念其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為大學肄業、持有第三級毒品之數量、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末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予沒收銷燬之毒品,以經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為限。又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共分為四級,施用或持有第三、四級毒品,因其可罰性較低,該條例除就持有第三、四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設有處罰規定外,未另設處罰之規定,然鑑於第三、四級毒品均係管制藥品,特於同條例第11條之1明定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第18條第1項後段復規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從而,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之第三、四級毒品,但不構成犯罪行為者而言,如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既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而同條例對於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所查獲之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但該行為既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自應回歸刑法之適用,合先敘明。查本案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2包(驗前含袋毛重分別為47.7
5公克、0.5050公克,淨重分別為46.7970公克、0.2670公克,鑑驗分別取用0.0977公克、0.0175公克,驗餘淨重分別為46.6993公克、0.2495公克,純度分別為93.2%、82.5%,純質淨重分別為43.6148公克、0.2203公克),經送驗後,確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純質淨重已逾20公克等情,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2份在卷可查(見偵查卷第33至34頁),是被告持有之行為已構成犯罪,依上揭說明,該等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又盛裝前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包裝袋2個,因沾附有該盛裝之毒品而難以完全析離,自應一體視為查獲第三級毒品,是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併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諭知沒收。至因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無庸另為沒收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曾名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宸維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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