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7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7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747號債權人雲林縣莿桐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火才 債務人 施文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40,000元,及自民國107年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規定之機動利率年息1.29%計算之利息,暨自107年8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即年息2.677%)加10%計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逾期本金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即年息2.677%)加20%計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付違約金,如遇核定利率調整時亦隨同調整,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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