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41號上訴人 邱靜華 被上訴人 邱玉女
黃清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1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2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0年12月30日寄存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八里分駐所,並經上訴人於101年1月4日親自領取,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書記官陳韻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