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9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魏沛涵 上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
書記官吳俊達★附件:(下列事項應補提證明文件)
㈠聲請人是否曾於97年5月14日向本院聲請更生,並經本院於
97年6月12日以97年度消債更字第240號裁定准予更生在案?如有,請陳報聲請人現在之債務與當時有無變動,如有增減,應敘明增減之理由到院?㈡聲請人應敘明完整之理由陳報為何聲請人會嗣後撤回97年度
執消債更字第7號執行事件(即97年度消債更字第240號聲請事件)?又本件聲請所釋明之總債務與前案之債權人及金額並無太大不同,聲請人就本件聲請之「還款計畫」為何(應包含還款比例)?以及還款計畫與前案之更生方案有何不同?若還款計畫條件尚較前案更生方案為低,有何原因能尋求債權人之同意(亦即本件聲請有何實益)?㈢聲請人自前案聲請迄今是否有遭法院扣薪,應敘明何月開始
遭扣薪,以及各月遭扣薪之金額為何?又聲請人各月扣除扣薪外所領取之薪資如何使用?各月薪資有無賸餘,如有,聲請人如何運用?如有部分月份薪資未遭扣薪,亦應特別敘明該月薪資之使用情形。
㈣依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7號執行事件卷內資料觀之,聲請人
尚應補繳5,924元之郵務費用,迄今仍未補繳,請敘明聲請人自97年迄今所領薪資完全無法支付上開郵務費用之原因?又本件聲請如有更生實益,亦有預繳執行更生之相關費用必要(約1至2萬元),聲請人是否有繳納之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