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執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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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勞執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執字第12號聲請人 鄭啓杉 相對人北統煤氣分裝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杉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合意仲裁判斷書主文所載,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貳萬壹仟貳佰貳拾叁元,及相對人應發給聲請人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之仲裁判斷主文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9年11月27日經新北市政府成立勞資爭議合意仲裁判斷書,依仲裁判斷結果,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及資遣費共新臺幣(下同)21,223元,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相對人,惟相對人並未依約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規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經新北市政府指派勞資爭議仲裁人仲裁成立,仲裁判斷主文為:「一、資方應給付勞方新臺幣貳萬壹仟貳佰貳拾叁元。二、資方應發給勞方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惟相對人並未履行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合意仲裁判斷書為證據,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及資遣費共21,223元,及相對人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聲請人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20日
勞動法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2月20日
書記官黃奎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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