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24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2430號債權人 鐘文婕 債務人 張育舒 即 張林 如閨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張育舒即張林如閨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林如閨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柒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繼承人張林如閨於民國103年3月1日死亡,此有除戶謄本可稽,繼承開始時間係上開條文於民國98年6月10日修正公布之後,其繼承人自應適用限定繼承之規定。聲請人主張債務人應負概括繼承之責,與前開規定扞格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
書記官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