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12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1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1年度附民字第120號原告 陳羿丹
陳羿夫 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黃寶慧 被告 陳柏升
陳劉坡 陳美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19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柏升、陳美蓉被訴偽造文書案件,業經本院以
101年度訴字第119號判決被告陳柏升、陳美蓉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本件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林瑋桓
法官石蕙慈法官林怡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曹尚卿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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