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婚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婚字第373號原告方台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云玉 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
書記官何明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