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819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19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鍾惠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938、96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被告鍾惠蘭被訴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辯論終結,原訂於114年2月13日上午11時宣判,惟因被告於114年1月13日死亡,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除戶資料附卷可佐,爰命再開辯論,另為不受理判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張毓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佩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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