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19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鍾惠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938、96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被告鍾惠蘭被訴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辯論終結,原訂於114年2月13日上午11時宣判,惟因被告於114年1月13日死亡,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除戶資料附卷可佐,爰命再開辯論,另為不受理判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張毓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佩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