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89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90號

原告正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武訓

訴訟代理人 蔡文玲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秀月 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萬4,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書記官李宜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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