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65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5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650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即債務人 何明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柒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肆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延滯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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