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590號原告詠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素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竹市政府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壹拾捌萬柒仟肆佰陸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貳仟貳佰捌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