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58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589號原告 張黃月英 訴訟代理人 呂朝章 律師訴訟代理人 孫瀅晴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紋銘 、 劉雪珍 等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壹佰肆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萬零柒佰陸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