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1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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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184號原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 律師被告 黃麗燕
黃建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06年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同年3月10日下午5時宣判,惟因被繼承人 黃萬益 之遺產尚查有其他建物及車輛,故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勳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書記官黃郁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