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原花簡字第8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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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原花簡字第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原花簡字第86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董士賢
曾怡萍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10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董士賢、曾怡萍共同犯竊盜罪,各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之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均引用處刑書之記載(詳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林慧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書記官戴國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