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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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6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馬德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馬德利 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馬德利(下稱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號判決書附卷可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2至10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其中附表編號9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勞役之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見本院卷第13頁),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8、10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曾經本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4227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再經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5141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兼衡受刑人所犯之罪為幫助犯詐欺取財罪(1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8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1罪),以及犯罪情節、所犯數罪整體之非難評價,暨斟酌受刑人於民國111年11月1日簽署定刑聲請切結書時,對本件定應執行刑為無意見之表示(見本院卷第13頁)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江澤
法官郭惠玲法官章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于誠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幫助犯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3年5月13日至103年5月17日104年9月7日至108年6月26日104年10月27日至108年6月26日偵查機關案號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4139號、107年度偵緝字第779號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9074號、第36938號、第36939號、108年度偵字第4534號、第17743號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9074號、第36938號、第36939號、108年度偵字第4534號、第1774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本院本院本院案號108年度上易字第436號109年度上訴字第4227號109年度上訴字第4227號判決日期108.07.02110.05.31110.05.31確定判決法院本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8年度上易字第436號110年度台上字第5141號110年度台上字第5141號判決確定日期108.07.02110.09.30110.09.30備註編號2至8、10經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
4567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年2月,應予更正)104年8月5日至108年6月26日104年9月2日至108年6月26日103年10月20日至108年6月26日106年8月1日至108年6月26日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9074號、第36938號、第36939號、108年度偵字第4534號、第17743號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9074號、第36938號、第36939號、108年度偵字第4534號、第17743號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9074號、第36938號、第36939號、108年度偵字第4534號、第17743號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9074號、第36938號、第36939號、108年度偵字第4534號、第17743號本院本院本院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4227號109年度上訴字第4227號109年度上訴字第4227號109年度上訴字第4227號110.05.31110.05.31110.05.31110.05.31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141號110年度台上字第5141號110年度台上字第5141號110年度台上字第5141號110.09.30110.09.30110.09.30110.09.30編號2至8、10經定應執行刑1年6月。
8910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年2月(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年,應予更正)104年10月27日至108年6月26日106年8月1日至108年6月26日104年5月25日至108年6月26日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9074號、第36938號、第36939號、108年度偵字第4534號、第17743號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9074號、第36938號、第36939號、108年度偵字第4534號、第17743號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9074號、第36938號、第36939號、108年度偵字第4534號、第17743號本院本院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4227號109年度上訴字第4227號109年度上訴字第4227號110.05.31110.05.31110.05.31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141號110年度台上字第5141號110年度台上字第5141號110.09.30110.09.30110.09.30編號2至8、10經定應執行刑1年6月。編號2至8、10經定應執行刑1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