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字第270號聲請人 羅蘊娜 即英商博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清算人相對人英商博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StephanieHutton(女,英國護照編號000000000)為英商博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英商博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外國公司之清算,以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或分公司經理人為清算人,並依外國公司性質,準用本法有關各種公司之清算程序。又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80條第2項、第33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英商博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經徵得StephanieHutton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其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StephanieHutton出具之同意書及中文節譯本、其護照影本、董事會議事錄影本、英商博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帳冊明細表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9年度司司字第382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明屬實,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蒨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
書記官謝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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