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4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490號聲請人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一堅 訴訟代理人 陳建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85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8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怡君┌────────────────────────────────────────────────┐│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49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武祥貿易股份│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101年4月10日│200,000元│AN0000000││││有限公司│山分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
書記官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