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保險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保險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保險字第93號原告 龔琪淳 原名 龔鍾瑛 .訴訟代理人 郭登富 律師
王耀安 律師被告國際紐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勵志 訴訟代理人 黃秀禎 律師複代理人 林慈政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張宇葭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
書記官郭人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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