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97號聲請人 莊英彥 相對人 洪憶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異議之訴,法院認為有必要情形,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固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但是否有必要情形,自應由法院依自由意思認定之。
二、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伊業已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102年度訴字第1080號)云云,固屬實在,惟聲請人並未具體說明本件有何停止執行之必要;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40238號強制執行案卷、101年度司促字第33003號支付命令卷及102年度訴字第1080號卷審查結果,認為尚無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明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書記官陳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