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聲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聲字第8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學文 代理人 趙興偉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陳學文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㈠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㈡受免責之裁定確定;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㈣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5年度消債清字第62號裁定准予開始清算程序,並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5號裁定終止清算程序,復經本院以106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7號裁定認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不予免責事由,而裁定不予免責確定,嗣聲請人於不免責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全部債權人達該條所定數額,並經本院以10
8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7號裁准免責,現已確定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8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7號卷宗審閱查核無訛,堪信為真。是以,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裁定確定,則依上開法律規定,本件聲請復權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首揭法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書記官張雅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