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家非調字第1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非調字第1290號聲請人 蔡昀霏
蔡沛勳 共同法定代理人 蔡昇晏 相對人 范巧穎 上列聲請人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貳仟元,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財產關係為聲請,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萬元,並自民國106年5月10起,按月給付聲請人扶養費3萬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是本件經核標的價額共計為363萬元(計算式:3萬元+每月3萬元×10×12個月),並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為2,000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用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聲請。
二、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顏妃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書記官鄭崇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