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49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請付現金或匯票(匯票抬頭:台灣苗栗地方法院)。
二、相對人乙○○之最新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內之記事欄位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8年10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志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學詩中華民國98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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