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清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王俊權 代理人 廖頌熙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相對人即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對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相對人即債權人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相對人即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對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廷 相對人即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相對人即債權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相對人即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書銘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陳報清算財團僅有保單,又查聲請人雖曾向多家保險公司投保,惟其中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際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皆已失效,另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險種為產物保險,無解約金;惟聲請人名下尚有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有效保單,保單解約金現值共新臺幣22,953元,經債務人解繳相當金額到院後,由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完畢。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