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02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0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020號原告 陳鴻銘 訴訟代理人 劉育綾 律師上列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聯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04,3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8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筱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書記官陳彥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