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0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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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0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020號原告 陳鴻銘 訴訟代理人 劉育綾 律師上列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聯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04,3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8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筱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書記官陳彥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