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142號原告 陳振家 臺北市○.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蘭英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參萬陸仟陸佰肆拾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佰玖拾陸萬陸仟捌佰捌拾貳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柒萬玖仟玖佰零參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參萬陸仟陸佰肆拾元,尚欠新台幣肆萬參仟貳佰陸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
書記官黃靖雅附表:
┌────────┬──────┬────────────┬─────────┬─────┐│訴訟標的│買賣總價│坐落土地地點及價值│房屋價值│備註││(門牌號碼)│(新台幣)││││├────────┼──────┼────────────┼─────────┼─────┤│臺北市信義區和平│10,500,000元│㈠坐落地點:│總價10,500,000元-│││東路3段323號2樓││臺北市○○區○○段四小│土地價值2,533,118│││之1││段4-9地號土地(面積│元=房屋價值│││││1067平方公尺;原告應有│7,966,882元│││││部分為87/10000)││││││㈡土地價值:││││││2,533,118元││││││(計算式: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272,880元×1,067││││││平方公尺×應有部分││││││87/10000=2,533,118元││││││)│││└────────┴──────┴────────────┴─────────┴─────┘